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1–22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37 第 七 部 “教師”(teacher)指職級屬副講師及以上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教學人員; “規程”(Statutes)指附表1所載並根據第13(1)條不時予以修訂或取代的香港 中文大學規程; “畢業生”(graduates)、“學生”(student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及 學生; “認可課程”(approved course of study)指經教務會認可的課程; “監督”(Ch a n c e l l o r)、“副監督”(P r o-Ch a n c e l l o r)、“校長”(V i c e- Chancellor)、“副校長”(Pro-Vice-Chancellors)及“司庫”(Treasurer)分 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2) 特別決議指在大學校董會某次會議上通過,並在該會議後不少於 1個月亦不多於6個月期間內舉行的另一次會議上獲得確認的決議,而該決議在 上述的每次會議中均由佔下述比例的人數批准通過─ (a) 不少於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人數的四分之三;及 (b) 不少於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半數。 3.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成員書院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各原有書院、逸夫書院及其他藉條例 和按照大學校董會的特別決議而不時獲宣布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的機構。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2) 任何成員書院的章程條文,如與本條例相抵觸或不一致,即屬無效。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3) 不得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理由而使任何人不能成為香港中文 大學成員。 4. 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地位的延續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及成員是一個或將繼續是一個名為香港 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人團體,與根據《1963 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1963年第28號)設立者為同一所大學。(由1986年第 59號第4條修訂) (2) 香港中文大學是永久延續的,可以該名義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 以及可使用法團印章,亦可接受他人饋贈的不動或可動產業或購買不動或可動 產業,並可持有或批出該等產業或將其批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 不得由香港中文大學或代香港中文大學向香港中文大學任何成員 派發股息或紅利、或向他們饋贈或分配金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 金,則不在此限。 *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 1963”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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