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2–23

10 第一部 • 概述 第 一 部 5. 主管人員 附註:與《200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2年第23號)所作的修訂相關的過渡性條文見 於該條例第65條。 (1) 香港中文大學的主管人員指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司庫、各 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每一學院的院長、研究院院長、秘書長、教務 長、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藉特別決議指定為主管人員的人士。(由1986 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 修訂) (2) 監督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長,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3) 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4) 監督可委任一人為香港中文大學的副監督;而副監督得行使規程所 訂明的權力和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並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由2002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 (5) 校長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大學校董及 教務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6) 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校長後,須從香港中文大學的常任教職員中委出 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行使大學校董會所指示的權力以及執行大學校董會所 指示的職責。 (7) 在校長不在時,一名副校長須執行校長的一切職能及職責。(由 2002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 (8) 司庫的委任方式及任期由規程訂明,其職責為由大學校董會所決 定者。 6. 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的設立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其各別的章程、權 力及職責為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者。(由2005年第10號第22條修訂) 7. 大學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 (a) 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b) 須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c) 須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包括各 成員書院的財產,但大學校董會就任何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 的任何不動產行使上述控制及管理權時,如沒有有關書院的 書院校董會事先同意,則不得更改任何該等財產的用途;(由 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d) 須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委任或聘任; (e) 有權批准香港中文大學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費用; (f) 須就香港中文大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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