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2–23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1 第 一 部 8. 教務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須受大 學校董會的審核─ (a) 授課、教育及研究; (b) 為學生舉行考試; (c) 頒授榮譽學位以外的學位; (d) 頒授香港中文大學的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9. 校友評議會的組成人員及職能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友評議會須由畢業生及規程所訂明的 其他人士組成,而且可就影響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學權益的任何事宜,向大學校 董會及教務會陳述意見。(由2005年第10號第23條修訂) 10. 委員會 (1)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委員會。 (2)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可由並非大學校董或並 非教務會成員的人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組成。 (3)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可將其任何權 力及職責轉授予任何委員會或任何主管人員,並可就該項轉授施加條件。 (4) 根據本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可就舉行會議訂立其認為適合的常 規,包括有關容許委員會主席投決定票的條文。 11. 教職員的聘任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條 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學的教職員。 12. 學院等 (1) 大學校董會可設立其認為適合的學院、專業學院及其他機構。 (2) 大學校董會可根據教務會的建議,成立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成立 的促進研修及學習的機構。 (3) 教務會可設立其不時決定設立的學務委員會。 13. 規程 (1) 大學校董會可藉特別決議訂立規程,就以下事宜訂明或訂定條文, 但規程須經監督批准─ (a) 香港中文大學的行政; (b)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事宜; (c) 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及教師的聘任、選舉、辭職、退休及 免職; (d) 考試; (e) 學位的頒授及其他學術資格的頒授; (f) 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組成人員、權力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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