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8 (1) 大學全權決定研究生所獲之學位是否屬於研究式碩士學位。是項決定將經入學 通知書知會研究生。 (2)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 業期可縮短至二十四個月。 (3) 如經有關學部推薦,並由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常規修業期可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4)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 業期可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5) 如經有關學部推薦,兼讀制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研究生之常規修業期可縮短至 兩年。 ∆ 只適用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入學之研究生,及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由 碩士課程轉修博士課程之研究生。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及以前入學之研究 生,全日制之常規及最長修業期分別為三十六及八十四個月,兼讀制則分別為 四十八及九十六個月。 * 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及以前入學之社會科學碩士(傳播學)研究生,全日制 之常規及最長修業期分別為二年及三年,兼讀制則分別為三年及四年。 4.6 研究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研究生於註冊填報之姓名、住址或其他個人資料如有更改,須立即 通知教務處。 4.8 研究生獲研究院院務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研究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 請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研究院院務會考慮。研究生如因學業成 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獲得 恢復學籍。 5.0 肄業期限 5.1 各項課程之肄業期限如下表所列︰ 學位/文憑 修讀方式 常規修業期 最長修業期 哲學博士、音樂博士、教育博士 (1) (i)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全日制 三十六個月 (2)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四十八個月 (3) 九十六個月 (ii)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 全日制 四十八個月 (4)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六十四個月 九十六個月 哲學碩士、社會工作碩士 全日制 二年 四年 兼讀制 三年 五年 文學碩士、教育碩士、 全日制 一年 三年 音樂碩士、社會科學碩士 * 兼讀制 二年 四年 建築碩士、藝術碩士 全日制 二年 四年 工商管理碩士 全日制 十八個月 四年 兼讀制 三年 (5) 五年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