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0 5.0 肄業期限 5.1 學生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四年,始准畢業。 5.2 學生須於其首次註冊日起之六年內完成所有畢業規定,該期限包括 任何請假、休學及肄業期之延長等在內。 5.3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4 學生未能於上述規定之有關期限內修畢課程及未能於有關考試中獲 及格成績者,須自本校退學。 6.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6.1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及標準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A 特優 A A- 優 A- B 良 B+ B B- C 常 C+ C C- D 及格 D+ D F 不及格 F 6.2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一百分滿分),學生在一科目中取得「D」等或以 上成績,始符合修畢該科之規定。 7.0 不及格與退學 7.1 學生成績在五十分以下為不及格。 7.2 學生成績在一學年內有四科或以上不及格,須重修整個學年所有學 科。 7.3 學生成績在一學年內有一至三科不及格,准予在該學年完結時補考 不及格的科目。 7.4 補考一般於學院考試後五至六週內舉行。 7.5 所有補考科目均須全部及格,否則須重修該學年所有學科。 7.6 所有學生升級的決定,須經考試評審小組主席和護理學院系務會批 准。 7.7 退學 學生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未能於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或 (乙)在重讀學年內,仍未能符合升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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