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89 特別生學則 只計入學生修讀學分總數而不會計入平均積點 內 9.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甲) 本科課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乙) 研究院課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及格 C+ 2.3 C 2.0 C- 1.7 D 不及格 D 1.0 F 劣 F 0.0 P 不評級及格 U 不及格 (成績低劣)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 之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 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 9.3 雖有以上第 9.2 條規定,修讀新雅中國語文研習所科目的亞洲課程 學生,可在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向新雅中國語文研習所申請以及格 / 不及格的形式來紀錄該科目的成績,而該科目亦只有「及格」或「不 及格」的等級,並且不會計算在平均積點內。 9.4 學生須於一科目中獲得「及格」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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