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90 10.0 考試 10.1 科目考試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 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0.2 科目考試缺考 10.2.1 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某科目之考試,須盡早以書面並 附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處長 / 學術交流處處長申請補准缺考。 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後之十日內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 者,申請書須附註冊執業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 10.2.2 (甲)學生獲准於科目考試中缺考者,得由有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另行考核。 (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 F 」 等級計算。 11.0 學業成績表 11.1 學生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正本。 11.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 達有關機構或僱主。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交。 12.0 懲戒 12.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 會、研究院院務會、有關學院院務會及 / 或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情節 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或測驗時作弊; (戊)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所訂之任何考試規則;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 研究或行政;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報之聲明。 12.2 處分可採取下列任何方式,並得紀錄在該生學業成績表內: (甲)申誡; (乙)在指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之在校權益,及 / 或停止 使用部分或全部之學校設備; (丙)記過(記過三次者得著令退學); (丁)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戊)開除學籍。 施行(丁)項與(戊)項處分,須先經教務會通過。 12.3 學生於接獲處罰通知之七日內,可具函向教務會請求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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