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06 第 七 部 (iii)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藉以協力提高其經濟與社 會福利︰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 定義 (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指由第21條廢除的《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第1109章,1965年版); “大學校董會”(Council)、“教務會”(Senate)、“校友評議會”(Convocation)、 “學院”(Faculties)、“專業學院”(Schools of Studies)及“學務委員會” (Boards of Studie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校董會、教務會、校友評議 會、學院、專業學院及學務委員會;(由2005年第10號第21條修訂) “主管人員”(officers)指第5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 “成員”(members)指規程訂明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 “成員書院”(constituent 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 院;(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代替。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香港中文大學”(University)指根據第4 條而延續的香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原有書院”(original College)指下列任何書院── (a)崇基學院; (b)聯合書院; (c) 新亞書院;(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增補)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任何原有書院的或逸夫書院的校董會;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院長”(Head)就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而言,指有關書院的院長;(由2007 年第18號第5條代替) “院校範圍”(precincts)就香港中文大學而言,指丈量約份第42約地段第 725號的範圍; “院務委員”(Fellow)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 訂) “院務委員會”(Assembly of Fellows)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會;(由1986年 第59號第4條修訂) “教師”(teacher)指職級屬副講師及以上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教學人員; “規程”(Statutes)指附表1所載並根據第13(1)條不時予以修訂或取代的香 港中文大學規程; “畢業生”(graduates)、“學生”(student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及 學生; *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 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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